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204號聲請人乙○○
戊○○前二人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丙○○
樓丁○○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甲○○之孫輩,應提出第一順序而親等在前之繼承人 王伯均 (即子輩)已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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