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57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陽山具保人余志明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志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蔣陽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余志明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及拘提均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
法官黃翰義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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