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7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保助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保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葉保助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另因毒品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102號、101年度執字第453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9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7月20日,有該署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