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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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美俐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美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胡美俐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488號判決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復所犯如附表編號⒉⒊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均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胡美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24日│100年8月21日│100年7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100年度毒│雲林地檢100年度毒│雲林地檢100年度毒偵││案號│偵字第892號│偵字第1392號│字第127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11│100年度六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551號││││號│29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9日│100年10月27日│100年10月2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六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551號││││488號│296號│││決├────┼─────────┼─────────┼──────────┤││判決確定│100年8月23日│100年11月14日│100年10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執│雲林地檢100年度│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字第2216號│字第2686號│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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