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 林玉泉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被告南門醫院
林子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4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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