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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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16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亞蒂 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黃亞蒂在印尼國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黃亞蒂為印尼國人,有甲○○之除戶謄本1件、甲○○與被告黃亞蒂之結婚證書原文及中譯文影本各1件附卷可稽,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黃亞蒂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黃亞蒂之入出境紀錄核閱,被告黃亞蒂於民國97年12月22日業已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以111年6月16日移署資字第1110064291號函所檢送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表1件在卷可憑,足認原告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黃亞蒂之住所並非其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黃亞蒂,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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