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原告縣政御品二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興龍 被告 張龍生 上列被告張龍生因103年度易字第382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縣政御品二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陳雪玉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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