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附民字第27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被告毀棄損壞案件(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三二九號、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八0二號)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晚間十時十五分許,在臺北
市○○街○○巷○○弄口,以機車鑰匙刮傷原告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339號號自用小客車左側車身,致該車左前葉子板、左前車門烤漆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萬元。
二、被告則抗辯:認諾原告之請求。
三、本件被告就原告主張訴訟標的為認諾,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一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五零二條第二項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