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於偵查中經具保人甲○○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而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刑保字第93005162號,該保證金收據之繳款人姓名誤繕為 張家宏 )。茲被告經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應訊,有送達證書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前述,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黎錦福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