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自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自字第20號自訴人乙○○?住台北縣三重市○○街○○○巷○○弄○○號2樓?被告立法院代表人甲○○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規定。次按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29第2項亦有明文。??
三、查自訴人於95年4月18日提起本件自訴,並未依法委任律師行之,經本院於95年4月21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自訴人於95年4月26日收受後抗告,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6月21日以95年度抗字第38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於95年7月3日寄存送達,有刑事自訴狀、刑事裁定、送達證書等件在卷為憑。惟自訴人迄未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揆諸前揭說明,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逾期未予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饒金鳳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附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