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 賴志成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臻 律師被告 賴志保
賴麗花 賴麗紅 賴麗雪 賴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新北市○○區○○段○○○○○號房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及所坐落之同段869地號土地。而原告未於卷內陳報上開房地之市價,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萬7,000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萬9,
660元【計算式:總面積93.48平方公尺×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
7萬7,000元×原告應有部分1/6=119萬9,6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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