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241號債權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開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請求超過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241號債權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開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請求超過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