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智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智易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純菁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4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辯論終結後,被告林純菁與告訴人 林淑萍 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因此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