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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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俊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俊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8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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