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珊選任辯護人陳正鈺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30610號、110年度偵字第148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
110年度偵字第148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0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李佳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黃瀞儀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禾翊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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