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金日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乙○○原告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丁○○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范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