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一一四五八號函核准假釋,刑期滿日期為九十年八月四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五十日,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恆吉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