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基
公訴人臺灣基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俊倩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調查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陳培仁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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