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3號原告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被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登記報備證明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