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251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塗文芳 債務人 陳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貳拾叁萬貳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短收利息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零壹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叁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