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詹淑瓔 被告 陳文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甲霖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