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39號抗告人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抗告人 林士民
曹鵬山 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107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9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已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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