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9號上訴人 曾范銀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人俊間 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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