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品樺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黃聖珮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虹慈
黃筆勝 上列當事人間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0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739號分別判處被上訴人林虹慈拘役40日、50日,應執行拘役80日;判處被上訴人黃筆勝拘役40日,刑事部分當事人均未上訴而確定在案。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林裕凱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