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53號聲請人 許志明 代理人 趙禹任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總人數,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2,5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