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0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0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馨錥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934號)及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11552號),被告於本院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對於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馨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件本院一百年度司中調字第二八四六號調解程序筆錄所示之內容。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馨錥明知國民須接受考試任用後,始得成為公務人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9年11月30日,在臺中市○○路○段○○○號家樂福賣場文心店,向 鄭鳳芬 (已更名為 鄭程月 )佯稱伊係不知情之彰化市議員 黃育寬 之姪女,可代為安排鄭鳳芬在彰化縣和美鎮公所就任公職;使鄭鳳芬陷於錯誤,而接續交付黃馨錥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金額得逞。案經鄭鳳芬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所依憑之證據名稱: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鄭鳳芬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足以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㈢證人 謝佩津 之於偵訊時之證述,足以證明告訴人有於附表編
號4所示之時間、地點,與被告談論代為安排公職之事實並交付被告紅包6000元之事實。
㈣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被告與告訴人就本案相互連
繫之簡訊明細2紙、簡訊翻拍照片21張,足以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㈤綜上所述,被告之自白核與犯罪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係
出於反覆、延續單一詐欺行為之決意,應僅受1次刑法評價,即僅論以一詐欺取財罪。又併案之犯罪事實核與本案屬同一之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取得金錢,明知國民須接受考試任用後
,始得成為公務人員,竟仍對告訴人為詐欺之行為,且犯後迄今已將近1年,不僅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經偵查及本院傳喚均未到庭,致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院通緝,犯後態度嚴重不佳,惟犯後已坦承犯行,及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業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有本院100年度司中調字第2846號調解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按,衡其經此次懲處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為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院斟酌上開被害人之權益,並給予被告自新機會,認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依前開調解內容履行之負擔,應屬適當,爰併命被告必須依照如附件所示本院100年度司中調字第2846號調解程序筆錄所示內容履行賠償義務。而被告爾後如有違反該調解程序筆錄內容情事,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足認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時,上開被害人得向檢察官陳報,而由檢察官斟酌情節,依法聲請法院撤銷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林煒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時間│地點│方式│金額│├─┼────┼───────┼───┼───────┤│1│99年12月│臺中市南屯區大│現金交│3000元│││間│墩路533號家樂│付│││││福賣場大墩店│││├─┼────┼───────┼───┼───────┤│2│99年12月│臺中市○○路1│同上│7500元│││間│段521號家樂福││││││賣文心店麥當勞││││││餐廳│││├─┼────┼───────┼───┼───────┤│3│99年12月│臺中市清水區光│匯款│3萬7000元│││15日下午│明路35之10號第│││││3時許│一商業銀行清水││││││分行│││├─┼────┼───────┼───┼───────┤│4│99年12月│臺中市南屯區大│同上│6000元(紅包)│││24日晚間│墩路533號家樂│││││8時許│福賣場大墩店麥││││││當勞餐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