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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