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因聲請人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及審查表等件查明屬實,且本件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