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抗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246號抗告人 莊媄涵 相對人 楊吉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4月18日所為102年度裁全字第3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按抗告人係基於扶養費代墊款之法律關係聲請假扣押,並有原審102年度彰簡字第134號民事判決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規定,原裁定核准抗告人提供三分之一假扣押擔保金,顯與上開規定不符,請縮減抗告人應提之擔保金額等語。
二、按假扣押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惟本件抗告人聲請假扣押之債權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其請求復非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所規定之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之請求權,是稽諸前揭說明,原裁定考量本案訴訟進行情形、社會經濟狀況、請求之法律關係等,酌定以請求金額三分之一即新台幣100,000元供擔保,即非不當。抗告人指摘原裁定所命抗告人擔保之金額過高云云,核不可採,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l第l項、第449條第l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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