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郵政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子女教育輔助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3,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