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2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619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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