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5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呂雅雯 相對人 廖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普通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名「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再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後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向財政部申請許可獲准。)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4年9月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98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4年9月5日至183年9月5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廖德興、 楊淑君 。嗣相對人廖德興於84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6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4年9月2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0年5月23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77,206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各1件(均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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