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762號債權人 陳廷宜 債務人崇誨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章國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同法第518條、第400條第1項亦有明定。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本件債權業已取得本院103年度南簡字第406號、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95號民事確定判決在案,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上開案號卷宗可參。是債權人就已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同一債權重複聲請,顯不合法。且債權人請求之金額,乃是本院103年度南簡字第406號(含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95號)民事確定判決之修繕費用,該案件業經債權人聲請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強制執行案件執行中,該修繕費屬於尚未支出之將來給付請求,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尚非督促程序中所得請求,故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