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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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363號聲請人 邱明和 相對人 謝美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6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9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1年7月6日經提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主文第1項所示計算部分,依修正後之民法第205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兩造間之約定無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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