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68號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經本院訊問,並檢視卷證資料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尚有共犯在逃,恐有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7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經反省思考,願意將全案自白,出庭指證同案共犯,為此,爰聲請准許解除接見通信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係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等重罪,且尚有共犯在逃,恐有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亦未表明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應停止羈押之事由,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林靜梅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