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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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24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楊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捌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惠珍於民國(下同)88年0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10,000元正,期限為20年,自88年03月24日起至108年03月24日止,每個月為一期,共分240期,並有利息之約定,貸款利率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目前利率2.17%,嗣後隨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述借款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上開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住宅貸款契約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
(二)詎料自100年01月24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尚共積欠本金758,699元整及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住借據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金額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