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97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添祥 被上訴人即原告 孫美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29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9,915元【計算式:土地:(28,000元×8461平方公尺×105/100000)+(49,242元×1562平方公尺×105/100000)=329,5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房屋:340,400元,340,400元+329,515元=669,9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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