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4號
原 告 大中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被 告 陳川竹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234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
08年2月19日下午5時12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TDD-0006號營業小客車牌照兩面,行照壹枚返還原
告。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書立經營契約,但被告違反契約
第三條,依系爭契約,及原告所提違規通知單,認原告之主
張為有理由,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