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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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維良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6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起訴後,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死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電腦列印本各一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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