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嘉簡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世全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趙世全犯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9至10列「上開數罪經接續執行後」應更正為「上開數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第12列「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應更正為「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第14列「住處」後應增加「庭院」、證據部分增加「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2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趙世全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㈡被告前於97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
年度易字第46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99號判決駁回而確定。復於98年間因加重竊盜及偽造變造私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9月、6月確定。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又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
4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確定。上開數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於102年11月26日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於103年7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業如前述,並考量被告國小肄業之智
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復審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告上開犯罪情節尚非嚴重,告訴人並非積極欲懲罰被告,及其犯後坦承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莊昕睿附錄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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