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8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9年3月5日止累計新臺幣(以下)24,295元未給付,其中17,938元為消費款;6,357元為循環利息。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5年2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分36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攤還,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9年3月5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135,586元(其中本金為93,939元,利息為41,647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陳鶴鵬┌─┬─────────┬─────────────────┬─────────────────────────┐│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7,938元│99年3月6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93,939元│無│無│99年3月6日起至│按週年利率20%計算。││2││││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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