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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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辜梨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戴育萍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說明聲請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財團法人全連慶祥慈善事業基金會之收入性質為何?現是否仍領有此份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前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每期繳納金額?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人現職為何?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資為何)。
六、所有以聲請人及其所扶養之親屬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或保單影本,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用及繳費證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或解約金之金額?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列出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並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八、提出聲請人子女之108年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及其餘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九、是否有汽車或機車?若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