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志富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
一、請提出受撫養人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民國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三、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三、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提出聲請人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資料,如薪轉戶存簿影本、薪水袋或薪資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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