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志名 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二、提出受撫養人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三、提出受撫養人以及共同扶養母親之其餘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民國108年2月起至本函文送達之日),及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五、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六、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本裁定依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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