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737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丙○、丁○○、乙○○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救字第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黃莉雲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