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佑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對於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續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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