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馨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馨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馨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0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處有期徒刑7年2月,應予更正),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2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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