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0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佑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周佑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1-14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1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周佑憲於民國109年1月24日21時30分至22時許,行經臺中市○○區○○路○段與東大路交岔路口,見 羅卉品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拉開未上鎖之車門,徒手竊取羅卉品置放在車內之星展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得手。
二、周佑憲明知其未得羅卉品之同意或授權,竟另行起意,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得利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時間,持上開信用卡,前往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購物購得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物,並在如附表編號12之時、地,在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消費簽帳單上偽簽「羅」之署名,用以表示係持卡人本人確認交易標的與金額及向發卡銀行之特約商店消費之意,並作為該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而偽造該信用卡簽帳單之私文書,並將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交付店員,而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周佑憲出示上開信用卡消費及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致使各該店員誤認係持卡人本人消費而陷於錯誤,同意其刷卡消費,並交付各該次購買之物品予周佑憲,使星展銀行於特約商店請款時代為墊付消費款項予該商店,足以生損害於羅卉品、星展銀行及各該特約商店。
三、案經羅卉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周佑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周佑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卷第33至39頁、第41至43頁、第139至140頁,本院卷第53至56頁、第59至64頁、第85至9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羅卉品於警詢時所指其信用卡遭竊及遭盜刷過程之指述相符(偵卷第45至49頁、第51至54頁),復有員警職務報告2份(偵卷第31、123頁)、店家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案發地點現場圖、店家外觀照片(偵卷第55至95頁)、星展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偵卷第97至99頁)、星展銀行信用卡爭議帳款聲明書(偵卷第101頁)、亞太電信西屯中科特約服務中心交易新臺幣(下同)13,580元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簽帳單(偵卷第105頁)、台中西屯中科加盟中心空機購買確認書(偵卷第107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按持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係價金給付由發卡銀行經由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代為付帳,而發卡銀行經由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時,事後之權利關係即發生變動,亦即由持卡人對於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是持卡人與特約商店間之交易,乃係以信任關係為基礎之契約,倘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意思或能力,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消費,係屬對特約商店店員施行詐欺。再按信用卡簽帳單,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簽持卡人姓名於其上,以表示確認簽帳單上記載之交易標的及金額,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旨,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再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遊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則虛擬點數應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為,係犯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就附表編號11至14所為,係犯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本案消費遊戲點數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已如上述,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亦涉前開罪名,已保障其防禦權(見本院卷第85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其冒用告訴人名義,在信用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署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是被告以一行使偽造簽帳單之行為同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㈢又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雖均係對於同一特
約商店所為,然犯案時間均有所區隔,且被告係為詐欺得利犯行並離店後,再次返回該特約商店為下一次詐欺得利犯行,此有監視器畫面在卷可參(偵卷第55至77頁),是難認被告係出於單一犯意而為之;又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1至14所示之罪,均係對於不同之特約商店為詐欺取財;綜上,被告所犯之竊盜罪、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14犯行應論接續犯,尚有未洽。
㈣被告於101年間,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94號判決判處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8次、4月3次、2月3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期徒刑5月3次、4月2次,詐欺取財未遂罪有期徒刑3月,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有期徒刑3月3次;另因竊盜等案件,再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325號判決判處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4月4次。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被告於105年9月23日縮刑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7年1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執行完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其再度為同樣類型之財產犯罪,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自我克制能力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未思以正途賺取花費,竟竊取他人財物,且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擅自刷卡消費供己使用,法治觀念偏差,手段非議,損害告訴人、特約商店之權益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另考量被告前已多次侵害他人財產之犯罪,竟不思悔過,暨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本案盜刷告訴人之信用卡所獲取之財物數額或不法利益價值;自陳二專畢業,從事人力點工,月收入約28,000至30,000元,家中經濟狀況勉持,扶養1子(本院卷第6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就各罪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㈠被告犯本案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各該物品,均係
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所竊得未扣案之信用卡,考量該物品本身價值低微,且可透過掛失止付、申請補發程序,阻止他人取得不法財產利益,予以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被告於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告訴人
署名「羅」,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偽造簽帳單之本體,雖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業據其提出於特約商店,非屬被告所有物,又係特約商店合法取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盜刷時間│盜刷之特約商店│盜刷金額│購買物品│偽造之簽│宣告刑│││││││單││││││││││├──┼─────┼─────────┼────┼────┼────┼───────────┤│1│109年1月25│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2,980元│遊戲點數│無│周佑憲犯詐欺得利罪,累│││日5時1分許│三十八路3號全家便││││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利商店台中福和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之物品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09年1月25│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1,490元│遊戲點數│無│周佑憲犯詐欺得利罪,累│││日5時41分│三十八路3號全家便││││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許│利商店台中福和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之物品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09年1月25│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3,000元│遊戲點數│無│周佑憲犯詐欺得利罪,累│││日7時39分│三十八路3號全家便││││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許│利商店台中福和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參仟元││││││││之物品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09年1月25│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3,000元│遊戲點數│無│周佑憲犯詐欺得利罪,累│││日7時49分│三十八路3號全家便││││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許│利商店台中福和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參仟元││││││││之物品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09年1月25│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3,000元│遊戲點數│無│周佑憲犯詐欺得利罪,累│││日8時26分│三十八路3號全家便││││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許│利商店台中福和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參仟元││││││││之物品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09年1月25│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3,000元│遊戲點數│無│周佑憲犯詐欺得利罪,累│││日8時55分│三十八路3號全家便││││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許│利商店台中福和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參仟元││││││││之物品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109年1月25│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3,000元│遊戲點數│無│周佑憲犯詐欺得利罪,累│││日9時40分│三十八路3號全家便││││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許│利商店台中福和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參仟元││││││││之物品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109年1月25│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3,000元│遊戲點數│無│周佑憲犯詐欺得利罪,累│││日11時15分│三十八路3號全家便││││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許│利商店台中福和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參仟元││││││││之物品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109年1月25│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3,000元│遊戲點數│無│周佑憲犯詐欺得利罪,累│││日16時17分│三十八路3號全家便││││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許│利商店台中福和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參仟元││││││││之物品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109年1月25│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3,000元│遊戲點數│無│周佑憲犯詐欺得利罪,累│││日17時2分│三十八路3號全家便││││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許│利商店台中福和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參仟元││││││││之物品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09年1月25│臺中市○○區○○路│2,880元│Nike球鞋│無│周佑憲犯詐欺取財罪,累│││日17時32分│2之13號微笑運動用││1雙││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許│品東海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仟捌││││││││佰捌拾元之物品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109年1月25│臺中市○○區○○路│13,580元│三星智慧│信用卡簽│周佑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日18時39分│3段153號亞太電信西││型手機1│帳單上偽│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許│屯中科特約服務中心││支│造之署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羅」│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捌拾元之物││││││││品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簽帳單││││││││上偽造之「羅」簽名壹枚││││││││沒收。│├──┼─────┼─────────┼────┼────┼────┼───────────┤│13│109年1月25│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7,990元│Apple藍│無│周佑憲犯詐欺取財罪,累│││日19時7分│道4段1086號霖源科││芽耳機1││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許│技AppleNOVA 東海門 ││副││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市││││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柒仟玖││││││││佰玖拾元之物品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109年1月25│臺中市龍井區臺灣大│1,200元│包包2個│無│周佑憲犯詐欺取財罪,累│││日19時19分│道5段3巷66號紫群精││││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許│品皮件││││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物品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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