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興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5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興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5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