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31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定樺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3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辯解之理由,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被告應遷出日期應更正為106年5月「31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3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繼續居住上址,而違反上揭遷出住居所之保護令,係於密切接續之期間內,基於同一居住於該處所之目的所為,且係侵害同種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被告主觀上所認識者亦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之接續舉動,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於知悉前述保護令內容後,仍不遵行保護令之內容,漠視國家公權力及立法者建制保護令制度所欲達成預防家庭暴力之立法意旨;復參諸被告與被害人 李王 阿花 為祖孫關係,竟未知尊重長輩,明知前述保護令之內容及效力,仍漠視法院所核發保護令之效力,未遷出上開處所,所為實非可取;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3314號被告乙○○男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居高雄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為 李王阿花 之孫,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因對李王阿花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06年5月3日以106年度家護字第344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乙○○不得對李王阿花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且乙○○應於106年5月21日上午10時前遷出李王阿花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之住居所,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詎乙○○於106年5月17日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警員對其執行上開保護令裁定而知悉該保護令內容後,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
106年7月25日19時50分許,仍居住在李王阿花上開住處而未遷出,而違反前揭保護令諭知之事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於警詢中固坦承於上揭時、地未遷出前開住址,然於偵查中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犯行,辯稱:我當時沒有跟告訴人同住等語。惟查,被告坦認知悉有上述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存在,亦知悉保護令之內容,且此有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與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1份在卷卓參,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又證人即被害人李王阿花於警詢供稱:被告案發當時是住在上開住處3樓房間等語,核與證人 李浩仁 於警詢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證人即員警 呂文育 於偵查中經具結證述情節相符,足認被告於案發當時確實未遷出被害人前述住居所,被告所辯顯不足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7條定有明文,是被告縱經被害人李王阿花同意而居住在上開住所,仍不解免其罪責(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結論意旨可參)。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3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檢察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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